捐款细则∶
一、怎样保证捐赠款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
根据捐赠人的要求,基金会可以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定。根据专款专用、专项基金管理的原则,专项基金负责人负责基金的审批。基金会根据有关财务法规对其使用行使监督权利。专项基金负责人定期给捐赠人提供财务报告。捐赠人也可随时向基金会索取财务报告。
二、我想捐款的话,应该找什么部门?可以直接捐给我希望支持的项目吗?
欢迎您与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信息联络部联系。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创立於1992年,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设立的公募性基金组织。在在海内外募集资金、资助文物保护专案、传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其主旨的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接受国家文物局和民政部的双重领导和监督。
基金会可以根据专案的需要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三、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目前有哪些专案最需要捐款?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发展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但是国家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财政拨款远远不能满足文物保护单位对经费的需求,多管道筹集社会资金弥补宣导经费的不足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目前急需支持的领域如下∶
保护资助、传承发展、科学研究、校园建设、文物发展等等。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还可以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将捐赠款用于支持某特定专案或特定专案的发展。
四、我希望我捐赠的财物用於专门的事项,能不能由捐款人来指定捐赠款的用途?
捐赠可以指定用途,也可以不指定用途。对於指定用途的捐赠,我们将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保证捐赠款的使用完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对於非指定用途的捐赠,我们将注入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根据文物保护的发展需要来支配使用。
五、我很愿意为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捐款,但财力有限,请问捐款多少才算“合适”呢?
不论捐赠金额多少,都是对中国文物保护事业的有力支持,体现了您对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关怀。我们对此表示欢迎和衷心地感谢。
六、向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捐赠能否获得免税?
答∶可以。2006年11月24日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164号)中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於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通知全文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援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 37号)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於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基金 捐赠 所得税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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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文化部、国家文物局,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北京大学,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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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95份 2006年11月24日印发
附∶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